不再强制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其他注册人员或中级职称也可担任总监!监理行业未来何去何从?源自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整理 | 度川管理研究部 从2017年开始,针对建筑业职业/从业人员的改革逐渐开启。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消防工程师、“八大员”等,从考试政策调整,到注册执业流程大幅优化,一系列政策接连出台。 今年监理行业调整比较大,考试办法调整、证书合并、统一考试。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其他注册人员或中级职称也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这些改革势必会引来监理行业的变革。 关于前景: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此后,多个省份、地市针对中小工程项目建设,明确不再强制监理。 山西:2020年4月,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此外,广州、北京、成都、天津、上海、厦门已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1、建设单位自管、委托咨询: 上海: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广州: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厦门: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成都: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天津: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2018年,河北省住建厅下发《推动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以“保险”代替监理 北京: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时,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雄安:2019年《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提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6月1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 2、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飞检、巡检等工作方式,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进行监测检测和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交竣工验收建议等。 关于执业: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众所周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而且执业范围相对更宽泛。 工程总承包: 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施工总承包: 是指业主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由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工任务。 毫无疑问,这是一项利好! 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已正式发文,非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得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2020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布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增加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对一级和二级类注册证的认可。 2.0.6条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 这句话和以往表述不同,明确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也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条文说明的第2.03条: 对于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一级注册人员,也可担任本专业(注册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二级注册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可担任本专业三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增加对一级和二级类注册证的认可,加大了岗位竞争。未来,注册证书的互通性可能会大大增强。 2018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 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此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对“专业资质标准”注册类人员要求如下: 1、甲级
2、乙级
虽然减少了注册类人员数量要求,但是大大加强了现场履职检查。 自2020年起,报考监理工程师取消“中级职称”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之前的报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关于考试有以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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